文集/1902136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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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牛騰宇郭家龍等27人創立網站,編制詞條、出道攻擊詆毀他人等,廣東省公安廳督辦「1902136」專案,指控尋釁滋事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2019年6月14日立案,交由茂南網警大隊負責。【茂南公(刑)訴字(2020)5001號】(編者註:即「惡俗維基、支納維基」案)

主要單位

  • 廣東省公安廳
  •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 茂名市檢察院
  • 茂南區政法委
  • 茂南區人民檢察院
  • 茂南區人民法院
  • 茂南網警大隊

部分涉案人員

被害人一覽

岳某某、劉某某、葉某某、張某某、劉某某、周某某、吳某某、黃某、張某剛、陳飛池、陳某言、程某某、王某、陳某、韓某某、陳某陽、丁某某、李某某、孫某某、易某某、梁某某、劉某某、閆某某、李某鉉、胡某某、孫某傑、胥某某、張某、蔣某、王某某、曹某某、瞿某、李澤航、張某某、王某龍、凌某某、李某瀚、嚴某某、寇某某、劉某文、張某化、莊某某、趙某、候某某、寧某某、王某旭、趙旭升、支某某、余某某、陳某宇、倪某某、曠某某、劉某東、劉某、沈某、全某某、張某斌、姬某某、張某、高某某、楊某某、賴某某、雷某某、林某、賈某某、雷某華、許某某、吳某星、王某東、朱某某、林某某、陳某、潘某某、劉某寧、潘某傑、劉某豪、葉某某、侯某汐、李某、石某某、聶某某、鄧某某、李某豪、張某、陳某、孟某、於昕卉‎‎、鄒某某

以上88名被害人證實了起訴書指控的其及家人個人信息被公佈在涉案2個網站,並被惡搞、辱罵、恐嚇、威脅,導致多名受害人自傷自殘、多名受害人患有精神病或抑鬱症、多名受害人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中,學習、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不敢出門、上學、上班,被迫辭職、搬家等事實。

被害人陳述

  • 吳某勇(44歲,被害人作死人吳某星父親):證實吳某星被惡俗維基網上「侵害」後,精神狀況出現了嚴重問題,醫生診斷結果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發作」,治療費用前後花費5-6萬元左右,持續時間長達幾年。沒辦法繼續讀書,耽誤吳周星參加中考,吃了治療精神病方面的藥物後,對她記憶力和學習能力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 岳某炎陳述稱其是一名網絡主播,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出道個人信息,並被惡搞、辱罵。除了網絡上,其海經常收到一些刀片、動物屍體等恐嚇郵件,也經常收到騷擾短訊,經常半夜三更有騷擾電話,以及人身威脅。對其工作、身心造成極大影響,造成其長期心理壓抑和恐懼。
  • 劉某寧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網站上被創建詞條出道其的個人信息,並被惡搞、誹謗、辱罵。其還被冒用個人信息在器官捐獻網站上註冊,其手機被電話、短訊驗證碼轟炸騷擾。
  • 葉某源陳述稱其被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網站創建詞條出道其及其家庭的個人信息,並被惡搞、辱罵。其本人及家屬還被冒用個人信息在器官捐獻網站上註冊,微博被人盜用、其手機被電話、短訊驗證碼轟炸騷擾。
  • 張某鈴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網站上被出道其個人信息,並惡搞、辱罵。其手機被電話轟炸騷擾,其信息被用作貸款, 接到過很多催債的電話。除了網絡上,其所住的地方門口被噴漆。
  • 劉某文陳述稱新浪微博暱稱為「方程式二次元」的用戶在微博上及QQ群上發佈其戶籍信息,還發佈侮辱其及家人的言語,並受到電話轟炸。
  • 周某益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和編輯詞條,曝光全部的個人信息,並被惡搞、辱罵,對其生活造成很大影響。
  • 吳某星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並被捏造、惡搞、辱罵。手機被電話轟炸騷擾,其信息被用作貸款,除了網絡上,所住的地方門口被噴漆,對其生活以及工作造成很大影響,導致其產生了精神分裂,並接受治療。
  • 黃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並被詆毀、辱罵。
  • 張某剛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及人身跟蹤等,對其影響非常大,造成其失去工作,家破人亡。
  • 陳飛池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出道其及家庭的個人信息,並被惡搞、辱罵,還把其戶籍上的照片P圖到一個性用品上,達到侮辱其形象的目的。指出程然、肖彥銳、李指津、馬執雨發表過關於誹謗、辱罵其的詞條。
  • 陳某言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創建詞條出道其及家庭的個人信息,並對其進行辱罵、誹謗、抹黑、惡搞。除了網絡上,他們線下還對其進行侮辱、詆毀、恐嚇,其被逼寫了檢討書。其感到恐懼、恐慌,還因此去心理諮詢中心看心理諮詢師。
  • 程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創建詞條出道其及家庭的個人信息,並被造謠、辱罵、誹謗、詆毀,嚴重影響其的生活,給其及家人造成極大的心理負擔。
  • 王某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騷擾、手機短訊威脅、誣告及冒認捐獻器官等,對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
  • 陳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誹謗、辱罵,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誣告及冒認捐獻器官等,對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損害。
  • 韓某宇陳述稱其及家人的個人信息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被出道,被侮辱、辱罵、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威脅等,對其個人身心健康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傷害,並因此患有抑鬱症。
  • 陳某陽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誹謗、辱罵、抹黑、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騷擾攻擊,對其生活和學習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 丁某坤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誹謗、辱罵,冒用其名字發佈不恰當的言論而遭到大量的網絡攻擊,並被進行侮辱、謾罵、抹黑、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騷擾攻擊,對其生活和學習造成了很大的困擾。
  • 李某星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誹謗、辱罵、惡搞、侮辱、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騷擾攻擊,其精神受到傷害並患上中度抑鬱症。
  • 孫某娟陳述稱其在現實中受到電話騷擾攻擊,其精神受到傷害。
  • 易某嘉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辱罵、詆毀、造謠、侮辱。在豆瓣、貼吧、知乎、優酷、Bilibili等網站上被人侮辱、詆毀。在現實中被以電話騷擾攻擊、短訊轟炸、郵寄違禁物品、上門拍照貼律師函、栽贓陷害等方式打擊報復,導致其長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懼當中,對其生活造成嚴重影響,導致其失業。指證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的創建者是肖彥銳。
  • 梁某皓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被人在QQ、知乎、微博等發佈對其誹謗、抹黑的帖子。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上門拍照曝光家庭住址、誣告陷害、威脅,造成其精神上很大壓力,對其的工作及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 劉某泉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被造謠、侮辱、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騷擾攻擊、曝光家庭住址。
  • 閆某宇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及被曝光家庭住址。
  • 李某鉉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被侮辱、詆毀。
  • 胡某文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線下其手機號碼被人惡意註冊為騷擾電話,使其個人私隱被嚴重侵犯,對其個人名譽和工作都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 孫某傑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其在惡俗維基和QQ上被人侮辱、謾罵、詆毀,對其造成很大心理壓力和負擔。
  • 胥某為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其在惡俗維基和QQ上被人侮辱、辱罵、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對其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 張某陳述稱其在貼吧網站和QQ上被人出道,公佈其戶籍信息,並被人侮辱、詆毀。
  • 蔣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被辱罵、恐嚇,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 王某丁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在現實中受到電話攻擊、冒用身份註冊金融、網貸類的信息及冒認捐獻器官等,對其個人造成名譽信用傷害及騷擾。
  • 曹某祥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其在惡俗維基和QQ上被人侮辱、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短訊騷擾、跟蹤偷拍、辱罵,對其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 瞿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對其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 李澤航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辱罵,其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壓力, 父母不能正常工作。
  • 張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誹謗、辱罵、惡搞、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對其工作、生活影響很大。
  • 王某龍陳述稱其在現實中接到很多騷擾電話。其知道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其聽說這些網站編造、散佈虛假信息,造謠滋事,並且惡搞、侮辱、誹謗、謾罵他人,非法公佈個人信息,威脅他人,線人組織人身攻擊,電信騷擾,暴力威脅甚至實施暴力行為等,同時衍生出非法獲取、提供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 凌某平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其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侵犯了其個人私隱,還騷擾其家人,影響了其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 李某瀚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其個人信息,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侮辱、詆毀,線下對其家人進行電話騷擾、冒名捐獻器官等,對其及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 嚴某天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支納維」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其個人信息,並被人侮辱、詆毀。對其個人心理受到一定影響,對其所屬的團體名譽和經濟上造成較大影響。指出創建或編輯其詞條的用戶QQ分別為14*39*22*7、35*18*67*7。
  • 寇某洋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或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進行侮辱、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對其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嚴重影響了其學習和生活。
  • 劉某文陳述稱其及家人被人在新浪微博、惡俗維基網站上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並被侮辱、詆毀、脅迫、滋擾。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
  • 張某化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對其心理造成了非常大的傷害。
  • 莊某洋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等,被侮辱、詆毀。線下對其家人進行電話騷擾、冒名捐獻遺體等,對其及家人造成非常大的傷害。
  • 趙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
  • 侯某森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等,被侮辱、誹謗、詆毀,還被在貼吧、QQ群、QQ空間、知乎上發帖誹謗、侮辱。線下對其及家人進行電話騷擾恐嚇、垃圾短訊騷擾、冒名註冊賬號、冒名捐獻遺體等,2015年7月22日,他們(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發佈其詞條的人)組織了四五個人來山東省文登師範學校門口對其進行毆打,造成其頭部、背部受傷,對其生活、心理等方面造成很嚴重、很惡劣的影響。(筆者註:這可能是遭受物理傷害最大的受害者,沒有之一,,,)
  • 寧某明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王某旭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對其生活、心理造成很嚴重的影響。
  • 趙旭升:其及家人、同事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包含其及其家人、同事的戶籍資料、照片、財務信息、冒名登記的人體器官捐獻卡、惡搞圖片),還有超過五萬字的杜撰誹謗文字,被人進行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及其公司進行跟蹤拍照、誣告陷害等,對其生活、心理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 支某祥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在網站上被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及家人進行電話騷擾恐嚇、垃圾短訊騷擾等,對其生活、心理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 余某澄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網站上面有其學籍信息、個人信息以及其醫院體檢報告,將其信息用於器官捐獻網站以及將其旅遊的照片PS成吸毒的畫面進行惡搞、侮辱。
  • 陳某宇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進行電話騷擾等。
  • 倪某傑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在網站上被人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及家人進行電話騷擾、威脅恐嚇等,嚴重影響了其學習、生活。
  • 某曠某文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無事生非,編造、散佈虛假信息、造謠滋事,並被人組織電話騷擾,暴力威脅。對其及家人生活、心理造成惡劣影響。
  • 劉某東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劉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對其及父母造成巨大精神傷害。
  • 沈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侮辱、辱罵、詆毀,線下被電話騷擾等,其內心受到極大的傷害。
  • 全某瑋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在百度貼吧創建關於其的貼吧,在網站上被人侮辱、詆毀。
  • 張某斌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侮辱、誹謗、詆毀。線下被電話騷擾,造成其心理受創,幾乎患上抑鬱症。
  • 姬某平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因其患有抑鬱症,曾自殺未成,被人在網絡上侮辱詆毀後導致其精神狀況非常不穩定,當時甚至要按照最大劑量服用精神藥物才能緩解,另外還導致其在老家無法找到工作。
  • 張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辱罵、誹謗,線下被電話騷擾、短訊騷擾恐嚇等。
  • 高某濤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其個人信息,在百度貼吧、新浪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惡搞、侮辱、誹謗、詆毀,對其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
  • 楊某雋陳述稱其被人通過人肉搜索把其信息公佈在推特上,威脅其要曝光其及家人的個人信息,還收到過私信辱罵等,造成其心理壓力比較大。
  • 賴某龍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雷某穎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對其惡搞、抹黑、辱罵,線下對其誣告陷害、電話騷擾恐嚇、私信威脅、冒名捐獻器官等,對其造成了很大的麻煩和困擾。
  • 林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對其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及家人誣告陷害、冒名向其單位工作郵箱發郵件、冒名捐獻器官等,對其很大的困擾和影響。
  • 賈某東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雷某華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抹黑、辱罵、惡搞,線下其及家人被電話騷擾恐嚇、短訊騷擾、冒名捐獻器官、冒名註冊同性戀網站等,嚴重的影響其日常的生活和工作。
  • 許某宇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吳某星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被惡搞、辱罵。
  • 王某東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對其進行垃圾短訊騷擾。
  • 朱某晴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公佈個人信息,被惡搞、侮辱、謾罵。
  • 林某宇陳述稱其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陳某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公佈個人信息,被人詆毀、辱罵。(編者註:茂南檢察院恁牛逼啊,居然能找到普寧流浪狗作證)
  • 潘某舟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詆毀。
  • 劉某寧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紅岸基金會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進行侮辱、誹謗、詆毀,線下其及家人被電話轟炸騷擾、誣告陷害、冒名捐獻器官等,對其造成了很大影響。
  • 潘某傑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公佈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劉某豪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公佈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葉某隆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被侮辱、誹謗、詆毀。
  • 侯某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在網站上被人惡搞、侮辱、恐嚇。程然曾經把其的真實地址公開並且恐嚇說到其家中打其,但是沒有實施,也有一些人給其打騷擾電話。
  • 李某陳述稱惡俗維基這幫人攻擊di8.co後,其為了保護自己和其他管理員,就把di8.co關閉了,損失五萬多人民幣,這是最直接的傷害。
  • 石某斌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侮辱、誹謗、詆毀,線下被電話騷擾恐嚇等。
  • 聶某林陳述稱2019年4月初,其個人信息被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公佈了,目前接到幾個騷擾電話。
  • 鄧某貴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公佈其個人信息。
  • 李某豪陳述稱2019年三四月份的時候,其在新浪微博上評論一個人的手機,就被網上的一些「噴子」掛在網上辱罵我,還把其個人信息、個人照片發在一個博主的個人主頁上進行辱罵。
  • 張某陳述稱在惡俗維基網站上其信息被編輯成詞條出道,其及家人的信息被公佈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紅岸基金會、知乎等處,
  • 陳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侮辱、誹謗、恐嚇,線下被電話騷擾恐嚇、誣告陷害等,對其造成很惡劣的影響。
  • 孟某陳述稱其在惡俗維基網站、支納維基網站上被人曝光個人信息,被侮辱、辱罵、詆毀。
  • 於昕卉‎‎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創建詞條出道個人信息,在網站上被人進行侮辱、誹謗、詆毀。指出肖彥銳是惡俗維基的站長,也是惡俗維基的大管理員。
  • 鄒某鴻陳述稱其及家人在惡俗維基網站上被人出道個人信息,其被侮辱、詆毀,線下被電話騷擾,對其造成非常大的傷害。

廣東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茂公南立字第(2019)01251號

  •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 立 案 決 定 書
  • 茂公南立字第〔2019〕01251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九 條之規定,決定對 1902136侵犯公民信息 案立案偵查。


  •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部督「1902136」專案

部督「1902136」專案,即中國公安部以公網安(2019)706號(《根據將廣東「惡俗圈精日群體涉嫌利用公民信息實施網絡暴力案列為部督專案進行掛牌督辦的批覆」》)號批覆成立的第三代惡俗維基部級督辦案件。

案件別稱

肖彥銳、數據消除等人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 (在茂南分局偵查期間,佛山市公安局於2019年12月8日另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對肖彥銳、數據消除等人立案偵查,由茂南分局將相關證據材料移送佛山市公安局,故數據消除等25名犯罪嫌疑人被轉到佛山市監視居住或羈押)

肖彥銳郭洪山惡俗圈網絡暴力反華組織專案

1902136侵犯公民信息案

案件進展

兩案將於2020年12月30日上午9點30分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臨時法庭遠程開庭宣判。

看守所方面負責人:黎某某(茂南區法院法警),聯繫電話:17827888068

看守所中廳聯繫電話:0668-2728330

家屬及辯護律師旁聽、辯護地點:茂南區法院三樓第一審判庭(遠程視頻)

因此案敏感,茂南法院申請了總計25名公安人員及N名法院法警維持治安,在被告人A宣判後所有家屬和辯護律師均會被踢出場內

時間節點:

2020年12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對B案(未成年組)宣判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對A案(成年組)宣判

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時30分:安保組到茂南法院執行安檢工作(門崗、大廳、信訪室、第一審判庭、三樓均有多處安檢點位)

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時:押解組出發前往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相關文件

粵公密發(2019)2086號 《關於將茂名市「惡俗圈精日群體涉嫌利用公民信息實施網絡暴力案」列為部督案件的請示》

茂南檢二部刑訴(2020)Z94號

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副 本) 茂南檢二部刑訴〔2020〕Z94號 被告人 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年數據消除月數據消除日出生,數據消除人,公民身份號碼: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族,數據消除文化,戶籍地數據消除,住數據消除。因涉嫌本案於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1日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指定監視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解除指定監視居住,當日被本院決定逮捕。

被告人齊曉東,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人,公民身份號碼:220103199610030618,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地吉林省長春市寬城區新發街道精明胡同委234組,住北京市海淀區雙榆樹北路6號院2號樓3單元1層101房。因涉嫌本案於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4日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年數據消除月數據消除日出生,數據消除人,公民身份號碼: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族,數據消除文化,住數據消除。因涉嫌本案於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8日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延長羈押偵查期限一個月。

被告人王立恆

被告人王立恆,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桓台縣人,公民身份號碼:數據消除,漢族,大學本科文化,住山東省淄博市桓台縣果里鎮馬王村187號。2017年9月28日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2018年1月1日釋放。因涉嫌本案於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4日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延長偵查羈押期限一個月。2019年11月25日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被延長羈押偵查期限二個月。

立案調查結果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查終結,以被告人數據消除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國旗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告人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涉嫌尋釁滋事罪、侮辱國旗罪;被告人齊曉東、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數據消除、王立恆、數據消除涉嫌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數據消除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於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審查期間,本院分別於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於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齊曉東、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數據消除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審理。

被告人肖彥銳

2014年至2019年期間,肖彥銳(另案處理)、被告人數據消除為了提高其在「惡俗圈」的地位和知名度或其他不法利益,糾集包括香港即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員工在內的數據消除、符壹帆(以上兩人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訴)、被告人數據消除、齊曉東等人,先後牽頭組織策劃建立「惡俗維基」「支納維基」兩個違法網站,網站設置有創始人、行政員、管理員、站長、註冊用戶等5個層級,制定了多個規章制度,並設立了多個電報群來指揮團伙成員對涉案網站進行管理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肖彥銳罪行

肖彥銳、數據消除利用這兩個網站平台大量吸收「惡俗圈」人士為會員,並以鼓勵、縱容、默許等方式支持網站會員利用「線上」編輯 「辱罵」「恐嚇」「侮辱」「誹謗」「出道」他人的詞條和「線下」撥號轟炸、人身安全威脅、郵寄惡搞物品、「趙彈」等暴力或軟暴力方式實施了尋釁滋事、侮辱國旗、侵犯公民信息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 涉及受害人375名,有211人身份證信息被曝光,導致多名受害人自傷自殘、多名受害人患有精神病或抑鬱症、多名受害人長期生活在恐懼緊張中,學習、生活、工作受到嚴重影響,不敢出門、上學、上班,被迫辭職、搬家等。該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正常的網絡公共秩序和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案件結果

5、被告人數據消除尋釁滋事犯罪事實:

被告人數據消除明知肖彥銳、數據消除開設「惡俗維基」「支納維基」網站是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於2018年10月14日開始先後分別申請註冊成為惡俗維基會員、支納維基管理員(用戶名:數據消除),並積極參與網站管理、投稿和編輯詞條。在「惡俗維基」網站共創建詞條105條,共編輯詞條569條,共上傳圖片115張,共發表評論340條,共有3341條的用戶貢獻,共涉及包括趙某升、劉某欣、王某雁、陳某、王某東等受害人25名;在「支納維基」網站共移動頁面55次、刪除頁面23次、上傳文件74次、保護編輯42次、還原頁面6次,創建的詞條12條,參與編輯詞條435條次,貢獻記錄610次,上傳圖片62張,共涉及包括雷某華、趙某天、林某、閆某宇、朱某晴、丁某坤、王某、李某星、侯某森、倪某傑、陳某言、陳某陽、陳某、程某、高某濤、郭某山等32人。同時還涉及國家領導人、共青團中央,以及「反送中專題」、「香港示威指南」、「新疆再教育營」、林鄭某娥等。

此外,數據消除還在「支納維基」開設《高雅畫廊》欄目並上傳大量涉及侮辱醜化國家領導人形象、侮辱國旗的圖片,其中侮辱國旗的圖片還被用於「支那維基」網站背景圖片。

報告

檢察官:余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 數據消除、齊曉東、數據消除、數據消除 現羈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7冊,光盤61張,移動硬盤8個;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十一份。

宣判

綜上所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牛騰宇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金人民幣五萬元;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的羈押期間折抵刑期3個月18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折抵刑期22日,刑期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9月10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二、被告人齊曉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陳昱昊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六、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七、被告人錢怡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八、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九、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被告人張聖相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立恆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7月12日的羈押期間折抵刑期1日,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限折抵刑期17日,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罰金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十二、被告人郭*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三、被告人張欽瑞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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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狗窩/孤兒展覽館情報,本案中大量無實權的「站長」用戶代替有實權的行政員用戶、管理員用戶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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