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惡俗犯罪分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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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報

張澤曦,警情通報[1]
李某龍,警情通報
李某虎,警情通報
共青團收集,警情通報合集
肖某鑫,警情通報[2]
File:平潭惡俗狗.jpeg
施某,警情通報
姚某谷某,警情通報[3]
林某鑫陳某諾陳某宇鍾某遠陳某葉某焓吳某鵬共七人,警情通報[4]
劉某磊,警情通報
李某,警情通報(原微博已被刪除)
File:20190517判決書.jpg
葉健揚劉青春廖會林,法院判決書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5]規定: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6]指出:

利用信息網絡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對通過發布、刪除負面或虛假信息,發送侮辱性信息、圖片,以及利用信息、電話騷擾等方式,威脅、要挾、恐嚇、滋擾他人,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的,應當準確認定,依法嚴懲。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有組織地多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的,應當認定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單純通過線上方式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

認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特徵,要從違法犯罪的起因、目的,以及組織、策劃、指揮、參與人員是否相對固定,組織形成後是否持續進行犯罪活動、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行為規範、利益分配機制等方面綜合判斷。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的黑惡勢力組織成員之間一般通過即時通訊工具、通訊群組、電子郵件、網盤等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對部分組織成員通過信息網絡方式聯絡實施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即使相互未見面、彼此不熟識,不影響對組織特徵的認定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7]強調:

強調,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台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註冊、帳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絡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規定》[8]明確: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不良信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帳號等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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