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反有組織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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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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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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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報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推動掃黑除惡常態化開展[1]

  在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我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該法旨在預防和懲治有組織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管理秩序、經濟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寧介紹,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中央相關政法單位發佈了依法辦理惡勢力、「套路貸」刑事案件的規定等10個法律政策文件。從總體上看,我國現有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雖具備一定規模,但仍比較分散、未成體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階低,防範、治理和保障等相關法律規定比較缺乏,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反有組織犯罪法。此次立法過程將系統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實踐經驗,推動掃黑除惡工作機制化、常態化開展,提升掃黑除惡工作法治化、規範化、專業化水平。

  草案共十章83條,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將有組織犯罪限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黑社會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並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規定了信息網絡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

  在預防和治理一章,草案明確,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領域內有組織犯罪傾向性問題的摸排監測和分析研究,開展預防和治理。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行業監管漏洞的,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相關行業部門,並提出建議。相關行業部門應當及時整改,堵塞漏洞,並書面反饋告知單位。

  草案確立了線索統一歸口管理模式,規定線索核查階段可對嫌疑財產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對重點嫌疑人可限制出入境。規定了軟暴力手段認定、偵查措施授權、證據綜合運用、特殊組織成員處理、財產刑適用等內容,以從嚴打擊有組織犯罪。為多舉措降低再犯可能性,規定了減刑、假釋的從嚴控制要求,將財產刑執行情況和配合處置涉案財產情況與減刑、假釋掛鈎,並對從業禁止、異地服刑、社區矯正等作了專門規定。

  草案第五章對財產認定和處置作了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在案財產審查甄別。在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時,一般應當對採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提出處理建議,並將涉案財產及清單隨案移送。不宜隨案移送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清單、封存手續、評估意見等材料。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組織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產的性質、權屬等情況進行法庭調查,對涉案財產較多、複雜或爭議較大的,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組織控辯雙方出示證據、交換意見。人民法院經審理,可以對涉案財產、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財物或其他等值財產分別作出返還、追繳、沒收等判決。

  草案規定了對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查處。將查辦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明確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重點,構建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線索移送制度,明確從重處罰和從重處分情形;對於針對從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執法、司法人員的舉報,規定審慎原則,對匿名舉報可以不予受理,對誣告陷害從嚴處理等制度。

南方都市報

《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亮相,規定信息網絡有組織犯罪認定標準》[2]

南都訊 12月22日,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南都記者關注到,草案明確有組織犯罪概念,將有組織犯罪限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黑社會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具體犯罪。

此次草案進一步將惡勢力組織上升為法律概念,規定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信息網絡有組織犯罪的認定標準,軟暴力手段認定等內容,規定了減刑、假釋的從嚴控制要求。

三個月前全國掃黑辦曾討論草案

今年是為期三年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收官之年,為確保掃黑除惡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常態化掃黑除惡提供法治保障,近年來,《反有組織犯罪法》被頻頻提及。

2019年7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主持召開全國掃黑辦第七次主任會議指出,全國掃黑辦要推動儘快出台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網絡涉黑涉惡犯罪、「保護傘」認定等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研究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這是該部法律首次出現在公眾視野。

今年6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公佈,反有組織犯罪法被列入29件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中。2020年9月17日,全國掃黑辦第10次主任會議,披露了關於《反有組織犯罪法》的推進進展,會議當天討論了《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

9月25日,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第三次推進會再次要求,要以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為重點,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提供法治保障。

南都記者關注到,這是時隔三個月,《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出台多個法律政策文件

據了解,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始於1997年對刑法的修訂,修訂後《刑法》第294條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此後相關部門圍繞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進行了相關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釋的完善,但尚未制定一部專門法律。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犯罪學系副教授靳高風曾撰文指出,我國反有組織犯罪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系統,相關規定散見於刑法、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釋之中,反有組織犯罪法律制度不能滿足當前反有組織犯罪的現實需要。

南都記者關注到,自2018年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為進一步推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指導辦案,全國掃黑辦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多個有關掃黑除惡的法律政策文件,如兩高兩部曾針對如何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如何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如何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以及如何處置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的財產問題聯合印發相關意見;之後,國家監委與兩高兩部再次聯合印發了針對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的通知,兩高兩部針對非法放貸、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等出台系列法律政策文件。

可見,進一步出台《反有組織犯罪法》不僅將應對現實需要,同時也將吸收上述法律政策文件的精華,構建系統的法律法規。

值得一提的是,其他國家為應對有組織犯罪,已有專門出台《反有組織犯罪法》的先例。如美國反有組織犯罪法1970年10月15日生效,全稱為《反犯罪組織侵害合法組織法》,目的是利用附有嚴厲刑罰的這一法律與有組織犯罪作鬥爭。德國的反有組織犯罪法則於1992年生效,全稱為《懲治有組織犯罪的非法毒品交易及其他表現形式法》,體現了德國同有組織犯罪鬥爭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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