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集/1902136专案”的源代码
←
文集/1902136专案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因为以下原因,您没有权限编辑本页:
您请求的操作仅限属于该用户组的用户执行:
用户
您可以查看和复制此页面的源代码。
【寻衅滋事】[[实名/牛腾宇|牛腾宇]]、[[实名/郭家龙|郭家龙]]等27人创立网站,编制词条、出道攻击诋毁他人等,广东省公安厅督办“1902136”专案,指控寻衅滋事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2019年6月14日立案,交由茂南网警大队负责。【茂南公(刑)诉字(2020)5001号】(编者注:即“恶俗维基、支纳维基”案) == 主要单位 == *广东省公安厅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茂名市检察院 *茂南区政法委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南区人民法院 *茂南网警大队 == 部分涉案人员 == *[[实名/顾杨阳|顾杨阳]] *[[实名/肖彦锐|肖彦锐]] *[[实名/牛腾宇|牛腾宇]] *[[实名/陈泺安|陈泺安]] *[[实名/符壹帆|符壹帆]] *[[实名/齐晓东|齐晓东]] *[[实名/王立恒|王立恒]] *[[实名/郭家龙|郭家龙]] == 被害人一览 == 岳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黄某、张某刚、[[实名/陈飞池|陈飞池]]、陈某言、程某某、王某、陈某、韩某某、陈某阳、丁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易某某、梁某某、刘某某、闫某某、李某铉、胡某某、孙某杰、胥某某、张某、蒋某、王某某、曹某某、瞿某、[[实名/李泽航|李泽航]]、张某某、王某龙、凌某某、李某瀚、严某某、寇某某、刘某文、张某化、庄某某、赵某、候某某、宁某某、王某旭、[[实名/赵旭升|赵旭升]]、支某某、余某某、陈某宇、倪某某、旷某某、刘某东、刘某、沈某、全某某、张某斌、姬某某、张某、高某某、杨某某、赖某某、雷某某、林某、贾某某、雷某华、许某某、吴某星、王某东、朱某某、林某某、陈某、潘某某、刘某宁、潘某杰、刘某豪、叶某某、侯某汐、李某、石某某、聂某某、邓某某、李某豪、张某、陈某、孟某、[[实名/于昕卉|于昕卉]]、邹某某 以上88名被害人证实了起诉书指控的其及家人个人信息被公布在涉案2个网站,并被恶搞、辱骂、恐吓、威胁,导致多名受害人自伤自残、多名受害人患有精神病或抑郁症、多名受害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中,学习、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不敢出门、上学、上班,被迫辞职、搬家等事实。 == 被害人陈述 == *吴某勇(44岁,被害人作死人吴某星父亲):证实吴某星被恶俗维基网上“侵害”后,精神状况出现了严重问题,医生诊断结果为“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治疗费用前后花费5-6万元左右,持续时间长达几年。没办法继续读书,耽误吴周星参加中考,吃了治疗精神病方面的药物后,对她记忆力和学习能力方面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岳某炎陈述称其是一名网络主播,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出道个人信息,并被恶搞、辱骂。除了网络上,其海经常收到一些刀片、动物尸体等恐吓邮件,也经常收到骚扰短信,经常半夜三更有骚扰电话,以及人身威胁。对其工作、身心造成极大影响,造成其长期心理压抑和恐惧。 *刘某宁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网站上被创建词条出道其的个人信息,并被恶搞、诽谤、辱骂。其还被冒用个人信息在器官捐献网站上注册,其手机被电话、短信验证码轰炸骚扰。 *叶某源陈述称其被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网站创建词条出道其及其家庭的个人信息,并被恶搞、辱骂。其本人及家属还被冒用个人信息在器官捐献网站上注册,微博被人盗用、其手机被电话、短信验证码轰炸骚扰。 *张某铃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网站上被出道其个人信息,并恶搞、辱骂。其手机被电话轰炸骚扰,其信息被用作贷款, 接到过很多催债的电话。除了网络上,其所住的地方门口被喷漆。 *刘某文陈述称新浪微博昵称为“方程式二次元”的用户在微博上及QQ群上发布其户籍信息,还发布侮辱其及家人的言语,并受到电话轰炸。 *周某益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和编辑词条,曝光全部的个人信息,并被恶搞、辱骂,对其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吴某星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并被捏造、恶搞、辱骂。手机被电话轰炸骚扰,其信息被用作贷款,除了网络上,所住的地方门口被喷漆,对其生活以及工作造成很大影响,导致其产生了精神分裂,并接受治疗。 *黄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并被诋毁、辱骂。 *张某刚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及人身跟踪等,对其影响非常大,造成其失去工作,家破人亡。 *[[实名/陈飞池|陈飞池]]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出道其及家庭的个人信息,并被恶搞、辱骂,还把其户籍上的照片P图到一个性用品上,达到侮辱其形象的目的。指出程然、肖彦锐、李指津、马执雨发表过关于诽谤、辱骂其的词条。 *陈某言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创建词条出道其及家庭的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诽谤、抹黑、恶搞。除了网络上,他们线下还对其进行侮辱、诋毁、恐吓,其被逼写了检讨书。其感到恐惧、恐慌,还因此去心理咨询中心看心理咨询师。 *程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创建词条出道其及家庭的个人信息,并被造谣、辱骂、诽谤、诋毁,严重影响其的生活,给其及家人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 *王某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骚扰、手机短信威胁、诬告及冒认捐献器官等,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 *陈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诽谤、辱骂,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诬告及冒认捐献器官等,对其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 *韩某宇陈述称其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被出道,被侮辱、辱骂、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威胁等,对其个人身心健康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并因此患有抑郁症。 *陈某阳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诽谤、辱骂、抹黑、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骚扰攻击,对其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丁某坤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诽谤、辱骂,冒用其名字发布不恰当的言论而遭到大量的网络攻击,并被进行侮辱、谩骂、抹黑、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骚扰攻击,对其生活和学习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李某星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诽谤、辱骂、恶搞、侮辱、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骚扰攻击,其精神受到伤害并患上中度抑郁症。 *孙某娟陈述称其在现实中受到电话骚扰攻击,其精神受到伤害。 *易某嘉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辱骂、诋毁、造谣、侮辱。在豆瓣、贴吧、知乎、优酷、Bilibili等网站上被人侮辱、诋毁。在现实中被以电话骚扰攻击、短信轰炸、邮寄违禁物品、上门拍照贴律师函、栽赃陷害等方式打击报复,导致其长期生活在不安和恐惧当中,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导致其失业。指证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的创建者是肖彦锐。 *梁某皓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被人在QQ、知乎、微博等发布对其诽谤、抹黑的帖子。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上门拍照曝光家庭住址、诬告陷害、威胁,造成其精神上很大压力,对其的工作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刘某泉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被造谣、侮辱、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骚扰攻击、曝光家庭住址。 *闫某宇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及被曝光家庭住址。 *李某铉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被侮辱、诋毁。 *胡某文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线下其手机号码被人恶意注册为骚扰电话,使其个人隐私被严重侵犯,对其个人名誉和工作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孙某杰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其在恶俗维基和QQ上被人侮辱、谩骂、诋毁,对其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和负担。 *胥某为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其在恶俗维基和QQ上被人侮辱、辱骂、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对其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张某陈述称其在贴吧网站和QQ上被人出道,公布其户籍信息,并被人侮辱、诋毁。 *蒋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被辱骂、恐吓,对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王某丁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在现实中受到电话攻击、冒用身份注册金融、网贷类的信息及冒认捐献器官等,对其个人造成名誉信用伤害及骚扰。 *曹某祥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其在恶俗维基和QQ上被人侮辱、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短信骚扰、跟踪偷拍、辱骂,对其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瞿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对其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实名/李泽航|李泽航]]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辱骂,其心理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父母不能正常工作。 *张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诽谤、辱骂、恶搞、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对其工作、生活影响很大。 *王某龙陈述称其在现实中接到很多骚扰电话。其知道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其听说这些网站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并且恶搞、侮辱、诽谤、谩骂他人,非法公布个人信息,威胁他人,线人组织人身攻击,电信骚扰,暴力威胁甚至实施暴力行为等,同时衍生出非法获取、提供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凌某平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其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侵犯了其个人隐私,还骚扰其家人,影响了其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李某瀚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其个人信息,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侮辱、诋毁,线下对其家人进行电话骚扰、冒名捐献器官等,对其及家人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严某天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支纳维”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其个人信息,并被人侮辱、诋毁。对其个人心理受到一定影响,对其所属的团体名誉和经济上造成较大影响。指出创建或编辑其词条的用户QQ分别为14*39*22*7、35*18*67*7。 *寇某洋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或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进行侮辱、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对其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严重影响了其学习和生活。 *刘某文陈述称其及家人被人在新浪微博、恶俗维基网站上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并被侮辱、诋毁、胁迫、滋扰。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 *张某化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对其心理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 *庄某洋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等,被侮辱、诋毁。线下对其家人进行电话骚扰、冒名捐献遗体等,对其及家人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赵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 *侯某森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等,被侮辱、诽谤、诋毁,还被在贴吧、QQ群、QQ空间、知乎上发帖诽谤、侮辱。线下对其及家人进行电话骚扰恐吓、垃圾短信骚扰、冒名注册账号、冒名捐献遗体等,2015年7月22日,他们(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发布其词条的人)组织了四五个人来山东省文登师范学校门口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头部、背部受伤,对其生活、心理等方面造成很严重、很恶劣的影响。(笔者注:这可能是遭受物理伤害最大的受害者,没有之一,,,) *宁某明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王某旭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对其生活、心理造成很严重的影响。 *[[实名/赵旭升|赵旭升]]:其及家人、同事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包含其及其家人、同事的户籍资料、照片、财务信息、冒名登记的人体器官捐献卡、恶搞图片),还有超过五万字的杜撰诽谤文字,被人进行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及其公司进行跟踪拍照、诬告陷害等,对其生活、心理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支某祥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在网站上被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及家人进行电话骚扰恐吓、垃圾短信骚扰等,对其生活、心理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余某澄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网站上面有其学籍信息、个人信息以及其医院体检报告,将其信息用于器官捐献网站以及将其旅游的照片PS成吸毒的画面进行恶搞、侮辱。 *陈某宇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进行电话骚扰等。 *倪某杰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在网站上被人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及家人进行电话骚扰、威胁恐吓等,严重影响了其学习、生活。 *某旷某文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无事生非,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并被人组织电话骚扰,暴力威胁。对其及家人生活、心理造成恶劣影响。 *刘某东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刘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对其及父母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沈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侮辱、辱骂、诋毁,线下被电话骚扰等,其内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全某玮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在百度贴吧创建关于其的贴吧,在网站上被人侮辱、诋毁。 *张某斌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侮辱、诽谤、诋毁。线下被电话骚扰,造成其心理受创,几乎患上抑郁症。 *姬某平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因其患有抑郁症,曾自杀未成,被人在网络上侮辱诋毁后导致其精神状况非常不稳定,当时甚至要按照最大剂量服用精神药物才能缓解,另外还导致其在老家无法找到工作。 *张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辱骂、诽谤,线下被电话骚扰、短信骚扰恐吓等。 *高某涛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其个人信息,在百度贴吧、新浪微博等社交平台上被恶搞、侮辱、诽谤、诋毁,对其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杨某隽陈述称其被人通过人肉搜索把其信息公布在推特上,威胁其要曝光其及家人的个人信息,还收到过私信辱骂等,造成其心理压力比较大。 *赖某龙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雷某颖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对其恶搞、抹黑、辱骂,线下对其诬告陷害、电话骚扰恐吓、私信威胁、冒名捐献器官等,对其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和困扰。 *林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对其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及家人诬告陷害、冒名向其单位工作邮箱发邮件、冒名捐献器官等,对其很大的困扰和影响。 *贾某东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雷某华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抹黑、辱骂、恶搞,线下其及家人被电话骚扰恐吓、短信骚扰、冒名捐献器官、冒名注册同性恋网站等,严重的影响其日常的生活和工作。 *许某宇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吴某星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被恶搞、辱骂。 *王某东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对其进行垃圾短信骚扰。 *朱某晴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公布个人信息,被恶搞、侮辱、谩骂。 *林某宇陈述称其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陈某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公布个人信息,被人诋毁、辱骂。(编者注:茂南检察院恁牛逼啊,居然能找到普宁流浪狗作证) *潘某舟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诋毁。 *刘某宁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红岸基金会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进行侮辱、诽谤、诋毁,线下其及家人被电话轰炸骚扰、诬告陷害、冒名捐献器官等,对其造成了很大影响。 *潘某杰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公布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刘某豪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公布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叶某隆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被侮辱、诽谤、诋毁。 *侯某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在网站上被人恶搞、侮辱、恐吓。[[实名/程然|程然]]曾经把其的真实地址公开并且恐吓说到其家中打其,但是没有实施,也有一些人给其打骚扰电话。 *李某陈述称恶俗维基这帮人攻击di8.co后,其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管理员,就把di8.co关闭了,损失五万多人民币,这是最直接的伤害。 *石某斌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侮辱、诽谤、诋毁,线下被电话骚扰恐吓等。 *聂某林陈述称2019年4月初,其个人信息被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公布了,目前接到几个骚扰电话。 *邓某贵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公布其个人信息。 *李某豪陈述称2019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其在新浪微博上评论一个人的手机,就被网上的一些“喷子”挂在网上辱骂我,还把其个人信息、个人照片发在一个博主的个人主页上进行辱骂。 *张某陈述称在恶俗维基网站上其信息被编辑成词条出道,其及家人的信息被公布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红岸基金会、知乎等处, *陈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侮辱、诽谤、恐吓,线下被电话骚扰恐吓、诬告陷害等,对其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孟某陈述称其在恶俗维基网站、支纳维基网站上被人曝光个人信息,被侮辱、辱骂、诋毁。 *[[实名/于昕卉|于昕卉]]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创建词条出道个人信息,在网站上被人进行侮辱、诽谤、诋毁。指出肖彦锐是恶俗维基的站长,也是恶俗维基的大管理员。 *邹某鸿陈述称其及家人在恶俗维基网站上被人出道个人信息,其被侮辱、诋毁,线下被电话骚扰,对其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 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茂公南立字第(2019)01251号 ==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立 案 决 定 书 *茂公南立字第〔2019〕01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零九 条之规定,决定对 1902136侵犯公民信息 案立案侦查。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 部督“1902136”专案 == 部督“1902136”专案,即中国公安部以公网安(2019)706号(《根据将广东“恶俗圈精日群体涉嫌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网络暴力案列为部督专案进行挂牌督办的批复”》)号批复成立的第三代恶俗维基部级督办案件。 === 案件别称 === [[实名/肖彦锐|肖彦锐]]、数据消除等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 (在茂南分局侦查期间,佛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8日另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肖彦锐、数据消除等人立案侦查,由茂南分局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佛山市公安局,故数据消除等25名犯罪嫌疑人被转到佛山市监视居住或羁押) [[实名/肖彦锐|肖彦锐]]、[[实名/郭洪山|郭洪山]]恶俗圈网络暴力反华组织专案 1902136侵犯公民信息案 === 案件进展 === 两案将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临时法庭远程开庭宣判。 看守所方面负责人:黎某某(茂南区法院法警),联系电话:17827888068 看守所中厅联系电话:0668-2728330 家属及辩护律师旁听、辩护地点:茂南区法院三楼第一审判庭(远程视频) 因此案敏感,茂南法院申请了总计25名公安人员及N名法院法警维持治安,在被告人A宣判后所有家属和辩护律师均会被踢出场内 时间节点: 2020年12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对B案(未成年组)宣判 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对A案(成年组)宣判 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安保组到茂南法院执行安检工作(门岗、大厅、信访室、第一审判庭、三楼均有多处安检点位) 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时:押解组出发前往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 相关文件 === 粤公密发(2019)2086号 《关于将茂名市“恶俗圈精日群体涉嫌利用公民信息实施网络暴力案”列为部督案件的请示》 ==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94号 ==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 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年数据消除月数据消除日出生,数据消除人,公民身份号码: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族,数据消除文化,户籍地数据消除,住数据消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11月21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解除指定监视居住,当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实名/齐晓东|齐晓东]],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961003061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发街道精明胡同委234组,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路6号院2号楼3单元1层101房。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年数据消除月数据消除日出生,数据消除人,公民身份号码: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族,数据消除文化,住数据消除。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2019年12月28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侦查期限一个月。 === 被告人王立恒 === 被告人[[实名/王立恒|王立恒]],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数据消除,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马王村187号。2017年9月28日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1月1日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逮捕。2019年10月24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1月25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延长羁押侦查期限二个月。 === 立案调查结果 ===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数据消除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国旗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涉嫌寻衅滋事罪、侮辱国旗罪;被告人齐晓东、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数据消除、王立恒、数据消除涉嫌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数据消除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6日、2020年6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齐晓东、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数据消除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 被告人肖彦锐 === 2014年至2019年期间,[[实名/肖彦锐|肖彦锐]](另案处理)、被告人数据消除为了提高其在“恶俗圈”的地位和知名度或其他不法利益,纠集包括香港即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员工在内的数据消除、[[实名/符壹帆|符壹帆]](以上两人系未成年人,另案起诉)、被告人数据消除、齐晓东等人,先后牵头组织策划建立“恶俗维基”“支纳维基”两个违法网站,网站设置有创始人、行政员、管理员、站长、注册用户等5个层级,制定了多个规章制度,并设立了多个电报群来指挥团伙成员对涉案网站进行管理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 肖彦锐罪行 === [[实名/肖彦锐|肖彦锐]]、数据消除利用这两个网站平台大量吸收“恶俗圈”人士为会员,并以鼓励、纵容、默许等方式支持网站会员利用“线上”编辑 “辱骂”“恐吓”“侮辱”“诽谤”“出道”他人的词条和“线下”拨号轰炸、人身安全威胁、邮寄恶搞物品、“赵弹”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实施了寻衅滋事、侮辱国旗、侵犯公民信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涉及受害人375名,有211人身份证信息被曝光,导致多名受害人自伤自残、多名受害人患有精神病或抑郁症、多名受害人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中,学习、生活、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不敢出门、上学、上班,被迫辞职、搬家等。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和受害人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案件结果 === 5、被告人数据消除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数据消除明知[[实名/肖彦锐|肖彦锐]]、数据消除开设“恶俗维基”“支纳维基”网站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于2018年10月14日开始先后分别申请注册成为恶俗维基会员、支纳维基管理员(用户名:数据消除),并积极参与网站管理、投稿和编辑词条。在“恶俗维基”网站共创建词条105条,共编辑词条569条,共上传图片115张,共发表评论340条,共有3341条的用户贡献,共涉及包括赵某升、刘某欣、王某雁、陈某、王某东等受害人25名;在“支纳维基”网站共移动页面55次、删除页面23次、上传文件74次、保护编辑42次、还原页面6次,创建的词条12条,参与编辑词条435条次,贡献记录610次,上传图片62张,共涉及包括雷某华、赵某天、林某、闫某宇、朱某晴、丁某坤、王某、李某星、侯某森、倪某杰、陈某言、陈某阳、陈某、程某、高某涛、郭某山等32人。同时还涉及国家领导人、共青团中央,以及“反送中专题”、“香港示威指南”、“新疆再教育营”、林郑某娥等。 此外,数据消除还在“支纳维基”开设《高雅画廊》栏目并上传大量涉及侮辱丑化国家领导人形象、侮辱国旗的图片,其中侮辱国旗的图片还被用于“支那维基”网站背景图片。 === 报告 === 检察官:余某某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 数据消除、齐晓东、数据消除、数据消除 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67册,光盘61张,移动硬盘8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 宣判 === 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腾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的羁押期间折抵刑期3个月18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22日,刑期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33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齐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陈昱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 四、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 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 六、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七、被告人钱怡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八、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九、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被告人张圣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立恒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9年7月12日的羁押期间折抵刑期1日,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17日,刑期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十二、被告人郭*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十三、被告人张钦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注释== [http://www.yingkelawyer.com/ZYTD/ZYTD_View.aspx?v=0cf9bf5451445e00&u=http%3A%2F%2Fwww.yingkelawyer.com%2FZYTD%2FLawyer_List.aspx 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料] Ctrl+f 搜索“1902136”专案 根据[[狗窝/孤儿展览馆]]情报,本案中大量无实权的“站长”用户代替有实权的行政员用户、管理员用户负罪。 <references/> == 评论 == <comments />
返回
文集/1902136专案
。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创建账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特殊页面
日志
留言板(游客)
讨论版(登录用户)
论坛
帮助
道歉受理中心
关于本站
服务条款
恶俗简史
新人答疑
格式标准
沙盒
友情链接
生姜狗维基
分类
实名
巨魔
Twitter
Telegram
Esuwiki
贴吧
QQ
知乎
Bilibili
恶俗窝点
恶俗组织
文集
概念
事件
工具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页面信息